大庆高新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打非法违法行为,现公开曝光3起典型违法案例,以警示教育、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案例一
2026年4月21日,大庆高新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版)》第六十条,决定对该企业实行一案双罚,对该该作出人民币1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4月28日,大庆高新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进行焊接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版)》第二十六条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5月18日,大庆高新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4月9日至4月22日高压取证班线上培训时间与线下培训时间重合。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版)》第二十四条,决定对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作出人民币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