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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的说明

信息来源: 大庆日报 发布时间: 2026-09-2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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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一)作出决定是落实改革部署、规范园区治理的必然要求。国家高度重视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明确要求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理顺权责关系,依法赋予开发区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强化园区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新区规范化、法治化、高效化发展。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也对高新区赋权作出了规定。通过法定程序授予高新区行政管理职权,能够明确管委会法定管理地位,厘清权责边界,构建权责统一、运行规范、监管到位的现代化园区治理体系,是严格落实国家开发区改革政策、细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补齐园区治理短板、提升园区法治化治理水平的有效措施。

  (二)作出决定是优化营商环境、激活发展动能的核心举措。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是高新区集聚高端产业、优质人才、创新资源的核心竞争力。高新技术企业、科创项目具有迭代快、时效强、精细化要求高的特点,对审批效率、服务精准度、政策落地速度有着极高要求。授予高新区相关行政管理职权,可全面实现“园区事园区办、就近办、一次办”,将各类涉企审批、服务、监管权限下沉园区,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大幅压缩办理时限、简化办理流程、提升服务精准度,切实解决企业“多头跑、反复跑、办事难”问题。同时,能够依托自主管理权限,精准对接科创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求,定制化出台扶持政策、优化服务举措,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

  (三)作出决定是赋能产业升级、破解制约瓶颈的现实需要。高新区作为区域科技创新的核心载体、高新技术产业集聚的主阵地、产业转型升级的动力源,承担着集聚创新资源、培育新兴产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引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职能。近年来,大庆高新区持续推进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科技创新、企业培育等重点工作,产业规模稳步扩大、创新能级持续提升、载体功能不断完善。但随着园区入驻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产业业态持续迭代、建设范围不断拓展、公共服务需求全面升级,现有管理体制权责不对等、监管服务脱节、权责边界模糊等问题日益凸显。依法依规授予高新区相关行政管理职权,构建一站式办结、闭环式管控的管理体系,是解决制约瓶颈、重铸发展优势的迫切需求。

  二、决定的制定过程

  依据地方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预算法、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吸收参考重庆市、哈尔滨市、佳木斯市、汕头市等地立法工作经验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急需先立、借鉴经验、符合上位”的总体思路,组建立法专班,认真完成了立项起草、实地调研、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全市相关单位意见、分层次立法座谈、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性别平等评估等一系列工作。先后进行9次集中修改完善后,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6年8月25日提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十一条,规定了适用范围、高新区管委会法律地位、授权原则与范围、授权方式与内容、行权原则、有关机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救济途径、预算管理、人大监督机制、施行日期等方面内容。

  决定要求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布高新区的具体范围;明确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市人民政府按照依法、按需、精简、高效的原则,可以授予高新区管委会与经济管理领域相关以及其他必需的市级、县级行政管理职权,可以授予高新区管委会所属相关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相应行政执法权;厘定管理区域内行政职权承接主体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强调行政职权承接主体应当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设置指引条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职权承接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建立权力管控机制,确定高新区管委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开展预算管理活动,应当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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